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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时间:2017-01-17 11:00:37 来源:

夏政〔2016〕103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商政〔2016〕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应着眼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县、乡(镇)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临时救助工作,县卫生、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由事发地民政部门实施。

二、救助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夏邑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除上述情况外,县政府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原则上不予救助的情形

1)拒绝救助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的;不提供《夏邑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或提供的《夏邑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完整、不准确及无乡级以上入户核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真实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县政府及上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通过夏邑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及救助封顶线。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2.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夏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夏邑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3.临时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住建部门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制定相应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建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夏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各乡(镇)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各乡(镇)要指派专人负责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乡(镇)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

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政府进行审批,乡镇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负责为困难群众发放和接收《夏邑县乡(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申请审批表办理指南要求指导困难群众进行填写办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乡(镇)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结束后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备案。

对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负责给困难群众发放和接收《夏邑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申请审批表上的办理指南要求指导困难群众进行填写办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乡(镇)完善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县民政局业务股室根据乡(镇)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乡(镇),由乡(镇)负责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按照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负责给困难群众发放和接收《夏邑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申请审批表上的办理指南要求指导困难群众进行填写办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乡(镇)完善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县民政局业务股室根据乡(镇)提交的审核意见填写《夏邑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提交到夏邑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由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参会相关单位人员一致同意救助后,由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签署审批意见,签批后由县民政局业务股室负责发放救助资金。

各乡(镇)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夏邑县救助管理站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县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三、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城乡低保结转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其他资金。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实行分类施救、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向临时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倾斜。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定期向乡(镇)预拨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依托县、乡(镇)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和民政所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全县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县民政部门与教育、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等机构之间救助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防止重复救助和错漏救助。

(三)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搭建对接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政府担负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县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夏邑县乡(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夏邑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夏邑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4.夏邑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夏邑县      乡(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男 □女

民    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人员身份

   □城镇低保  □农村低保  □农村五保  □优抚对象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其他(空白处写明)___________

申请人身份证号

 

救助款支付账号

                                               (农村信用社账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家庭月平均收入(元)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调查核实、公示、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条件。一次性给予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大写:           元)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指南

    一、填写《夏邑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1. 填写 乡镇、村委;

    2. 填写 救助类别:临时救助;

    3. 填写 家庭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等;

    4. 填写 家庭收入信息:年总收入填写清楚;

    5. 填写 家庭财产信息:将主要财产如房屋等信息填写清楚;

    6. 填写 声明及授权:申请人本人签名,代签的需在指模处由申请人本人按手印;

    7. 填写 入户核对工作人员签字:民政所长及工作人员签名认定;

    8. 一式两份,上报民政局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

    9. 民政局出具家庭经济信息状况核对报告,并附在救助档案中。

    二、填写《夏邑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1. 填写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家庭地址、家庭人口、联系电话、人员身份、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

    2. 填写家庭月平均收入;

    3. 填写申请理由:详细说明申请原因,申请人要签名或代签后按手印进行确认;

    4. 村(居)委会负责人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情况调查确认后签名并加盖公章;

    5. 乡镇民政所长或业务负责人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建议救助金额,签名确认并加盖临时救助业务专用章(无业务专用章的可使用民政所公章或乡镇政府公章),1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室。

    三、附件

    1. 个人对象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到一张纸即可;

    2. 家庭对象申请的,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 农村信用社存折含储户名和账号信息的复印件,储户名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4. 因火灾的要附上火灾后现场照片;

    5. 因病的,附上近期诊断证明、住院、医疗等相关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6. 因其他原因需要救助的,附上相关材料。

   四、备注

    1. 临时救助适用范围: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 公示:乡镇政府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3. 本表适用于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适用于夏邑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

附件3

 

 

 

 

 

 

 

夏邑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救助对象基本情况

序号

救助申请人

地址

救助
人数

申请原因

乡镇建议
救助金额
(元)

审    批
救助金额
(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会议召开地点:

 

 

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参会相关单位意见:

 

一致同意救助

 

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意见:

 

  附件4

 夏邑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负责研究分析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适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县委、县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县监察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执法监督,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全县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社会互助等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负责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财务资金安排;负责制定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安排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城镇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服务。提供劳动就业年龄段困难群众就业信息查询和就业状况认证支持。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惠民医院等医疗救助工作;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有关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中有关入户调查、工作秩序维护、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政策以及实施住房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困难群众住房信息查询支持。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审计局:负责社会救助经费的审计监督,保障救助经费的运行安全。

县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电信、移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困难群众经营、就业、投资、消费等信息查询和工作支持。

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议题

(一)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议题

1.研究制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等重要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2.听取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3.总结全县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表彰先进;

4.对按照医疗救助、《夏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5.其他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议题。

(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议题

1.研究制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提请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2.掌握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工作督查;

3.研究制定城乡低收入居民应急救助预案,并组织落实;

4.收集按照医疗救助、《夏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人员情况信息,并提交落实救助政策;

5.其他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议题。

(三)社会救助联络员小组会议议题

1.各成员单位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通报和相关事宜;

2.听取各方面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收集整理实施社会救助时所需信息及政策落实情况;

4.其他与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有关的议题。

三、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程序

(一)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副召集人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吸收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加。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社会救助工作联络员小组会议由办公室指令召集,一般每年召开2—3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收集、纪要整理、信息统计、决策督查等日常工作。

四、夏邑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董立淳(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召集人:祝瑞霞(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翟东亮(县民政局局长)

 员:孟凡荣(县纪委常委)

     周曙光(县民政局副局长)

     赵世显(县财政局副局长)

     代建立(县审计局党组成员)

     王洪领(县劳动局党组成员)

     彭立夫(县卫生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鹏(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月(县房管局党组成员)

      冰(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王红军(县工商局副局长)

      哲(县国税局副局长)

     王以红(县地税局副局长)

     段传江(县残联副理事长)

     刘庆显(中国人民银行夏邑支行副行长)

     王红彦(中国电信夏邑分公司副总经理)

     黄述领(中国移动夏邑分公司副总经理)

     胡东明(中国联通夏邑分公司副总经理)

     唐松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翟东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