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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3-06 09:47:06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7〕6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夏邑县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文件精神,结合夏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供暖、供气、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为2016~2030年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66.44平方公里。

第四条 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委托县规划中心具体负责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县规划中心是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等。

征收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 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8.5元。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

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供暖、供气、供水公司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六条 未缴纳的已建成小区,应秉持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的原则,积极配合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按规定标准向县规划中心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内管网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市场化运作形式由供暖、供气、供水企业向业主另外收取。

第七条 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征收总额的3%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一)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二)城市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的建设。

第八条 供暖、供气、供水企业于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和县规划中心报送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管网及配套建设计划。

县规划中心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开具《夏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通知单》,按照用于城市供暖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气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所分配的配套费标准分别计算征收,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表送达县财政局。

第九条 用于供暖、供气、供水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程序:

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报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将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拨付使用。申请拨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并附供暖、供气、供水企业申请资金报告);

2.供暖、供气、供水的管网及配套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等资料;

3.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供暖、供气、供水管网及配套建设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供暖、供气、供水企业分别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并保证专款专用,每季度第10个工作日申请拨款前,及时向县财政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 县规划中心是唯一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各单位、企业不得重复征收。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对于违反本细则,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场化运作的供暖、供气、供水企业不得向项目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更不得以已作废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依据再向项目单位或用户以开口费等名义收取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更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收取各项开口费。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及个人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规划中心实际缴纳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项目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违规收取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暖、供气、供水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做出工程预算,通过工程协议实施,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供暖、供气、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由县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规划中心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县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县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城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城市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再征收“暖气(热力)入网费”、“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

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