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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3-06 15:47:00 来源:

夏政〔2017〕1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夏邑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承接周边地区水污染联动协作机制,推进《夏邑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碧水工程》)实施,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按照县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全行政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严格执行河南省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跨界断面的联合监测机制的实施。按照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共同制定的流域统一监测方法,实现环保和水利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县主要断面监测点位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跨界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制定的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县规划局负责,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第六条 努力改善环境流量。县水利局负责,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沱河(夏邑段)、东沙河(夏邑段)等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县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加强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

间。

  第七条 构建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县环保局和县水利局会同沿河各乡镇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夏邑县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互通河流水质情况、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实现水环境信息的多部门互送共享,商讨水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做好水污染联防工作,防止出现跨界污染事件。

  第八条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县环保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制定区域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碧水工程》为统领,逐步制定城市建成区内造纸、皮革等重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环保局、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县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县畜牧局负责指导各乡镇科学合理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深化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污”原则,加强对沱河、东沙河(浍河)、虬龙沟、毛河、巴清河等河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段实施控源减污、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九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县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门槛,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组织建设项目环评会商。县环保局组织建立环评会商制度,对可能对河流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用水、排水等规划项目实施环评会商,加强河流相邻县、市、区之间的规划项目环评审批、实施等方面的信息通报,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严重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拟建项目。

  加强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统筹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河流上下游的水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水生态补偿资金的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大水生态补偿的奖惩力度。

  第十条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完善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建立健全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县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推进联合执法。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查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作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县环境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内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其他县(区)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联防联控各项工作。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对沿河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的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力支持沿河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县财政局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沿河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