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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夏政函〔2015〕43号等文件的决定

时间:2017-10-16 16:10:2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7〕62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夏政函〔2015〕43号等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明电〔2017〕73号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闫刘新区(华邑城)棚户区项目指定还款地块的承诺函》(夏政函〔2015〕43号)、《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北关棚户区改造项目指定还款地块的承诺函》(夏政函〔2016〕25号)、《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城里村棚户区项目指定还款地块的承诺函》(夏政函〔2016〕26号)、《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栗城社区棚户区项目指定还款地块的承诺函》(夏政函〔2016〕47号)、《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新兴居委会棚户区项目指定还款地块的承诺函》(夏政函〔2016〕46号)等5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