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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1-27 09:48:01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7〕9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农民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夏邑县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夏邑县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县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7〕4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教育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县内举办的各类涉农教育培训。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对于承办的“新型职业农民”、“绿色证书”“涉农中职试点”等国家级、省级、县级的教育培训,其经费的使用及分配首先遵照该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费实际使用以该项目的经费使用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农民教育培训费是指举办农民教育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用于主要用于补助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教育培训期间的学员遴选、授课、培训资料、食宿、培训场地及设备、实习实训、管理、交通、文体活动、参观考察等费用。

(一)学员遴选费是指教育培训招生宣传、需求调研、精准确定学员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二)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三)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五)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六)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七)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八)现场教学费是指组织培训学员到实验实习场地等通过观察、调查或实际操作进行教学、实习、实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场地、物资耗材及技术指导等费用支出。

(九)参观考察费是指组织学员到省内外优势培育基地参观考察,跨区域交流实训,异地教学支出。

(十)其他费用是指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师资费外,农民教育培训费按照省定三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三类综合定额标准:住宿费24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7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河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组织教学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教育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条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资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费在培训举办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农民教育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教育培训活动和教育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