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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考核的意见

时间:2017-11-27 09:47:58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7〕101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考核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统计工作,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更好地推动县域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服务科学决策、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的规模日益增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变动更加频繁,统计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全面推动统计工作改革,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并对部分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建立了全国统计平台,实行联网直报,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实行数据评估,都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统计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可靠。

二、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着力从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法制建设等方面入手,构筑起全方位数据质量保障体系。要整体推进县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抓好县、乡(镇)、企业三个层面的统计工作,提高调查对象配合度。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清理并废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的文件,坚决杜绝干扰统计数据上报的行为,严肃查假、查虚、查漏、查瞒、查干预、查失职失察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从源头上得到保证。

三、完善统计管理机制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县级统计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经过县级统计部门审核。

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考核

强化对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全县综合目标考评,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主要统计指标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四上企业入库”、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具体各项考核计分办法附后,并将考核结果报县考评委。


附件:1.全县统计工作各项考核计分办法

2.2017年统计工作承担任务责任单位



附件1


全县统计工作各项考核计分办法


1.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按夏办〔2016〕60号文件执行。乡镇统计基础工作先进单位奖2分。

2.乡(镇)主要统计指标完成:按夏办〔2016〕60号文件执行。第三产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规模以上工业能耗降低率完成一项计1分,有一项完不成扣0.5分。

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夏政〔2015〕119号文件执行。先进乡镇奖2分,落后乡镇罚2分,按要求完成任务不奖不罚。

4.人口抽样调查:按夏政办〔2015〕27号文件执行。先进乡镇奖2分,落后乡镇罚2分,按要求完成任务不奖不罚。

5.“四上企业入库”:按夏政〔2015〕55号文件执行。每成功申报一家“四上”企业,年底目标考评加1分。

6.联席会议制度:按夏办〔2015〕45号文件执行。一是县直联席会议组成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先进单位奖1分。二是直接承担市定目标任务的单位,完成市定目标任务计2分,完不成任务扣1分。三是承担支撑市定目标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计2分,完不成不计分。